3、凡报考小语种导游的考生,均参加口试。口试成绩公布后,根据笔试和口试的总成绩,按实考人数和统一比例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。
4、省旅游局统一组织评委评分,各市、州旅游局配合考务工作。
(三)考试收费
根据国家旅游局《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》(旅人教发〔1995〕059号)和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财政厅文件(川价函〔2007〕102号的规定,2008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笔试每人120元,口试每人60元,外语类加试口译每人25元。
笔试费由具体组织考务的各市、州旅游局代收,除按规定将每位考生48元的试卷费和评卷费(每科试卷费6元、每科评卷费6元)上缴省财政专户外,其余72元用作本考区组织考试的考务费用,不得挪作它用。上缴费用请于2008年10月12日前上缴财政专户。(帐号:060 7560 8096 001,户名:四川省财政厅,开户行:中行蜀都大道支行)。转账后请将底单复印件传真至:028-86702879。
注:口试费由省旅游局在口试现场直接收取,各市、州旅游局不得提前收取。
三、组织考前培训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五十四条“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”的规定,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,坚持“培训自愿、考培分开”的原则,由各市、州旅游局、省旅游培训中心负责组织。按照《关于严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纪律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川旅发〔2002〕46号)文件精神,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,坚决禁止以考生不参加培训为由不允许其报名考试等违规行为。
各市、州旅游局和省旅游培训中心要按照新编的《四川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大纲》组织培训,以全面提高考生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为目的,认真选派教师,保证培训质量。培训时间及办班形式自行安排,培训收费按“以收定支”原则,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。教学条件尚不具备的考区,可与省旅游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培训。
四、公布成绩、发证
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省旅游局于2008年12月14日前公布,届时考生可登录四川旅游信息网,通过:首页 / 电子政务 / 行业管理(导游考试分数查询),进入导游笔试成绩查询系统进行查询。凡成绩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者和所有小语种考生,可参加口试。除小语种考生外,其他考生的笔试成绩只作为进入口试资格,不带入口试计算总成绩。
口试成绩在考生口试现场,由主任评委当场向考生宣布成绩,考生也可以通过口试成绩查询系统确认口试分数。2009年 2月,我局将公布口试分数线和小语种合格分数线,达到分数线以上者,可取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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